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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讯

北京扬州市启动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作者:邦璟信息 发布时间:2023-02-24 11:46:26点击:8816

信息摘要: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据悉,扬州市启动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商转公贷款办理时间

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进行错峰受理:

1、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家庭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2、自2023年4月1日起,全面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二、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1、商业贷款尚未还清;

2、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4、商转公贷款计划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6、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已设立居住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7、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三、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初审受理,符合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初步确定置换模式、办理方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所需业务材料;

2、贷款初审。市公积金中心初步审批商转公贷款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初审结果;

3、贷款审批及办理。借款人接市公积金中心初审通知,凭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扬州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办理贷款签约、担保或抵押相关手续;

4、发放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在确认担保或抵押落实后,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办理全额置换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至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全部结清和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共有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转贷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签章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5、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6、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扬州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贷款签约时提交);

7、办理担保或抵押时,其他必要资料。

五、商转公贷款置换模式与办理方式

扬州市商转公贷款原则上支持全额置换(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原商业贷款同步结清);申请人有条件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也可申请办理部分置换贷款(剩余商业贷款可继续保留,不必结清)。

具体办理方式有带押转贷、以贷还贷两种方式:

1、带押转贷。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扬州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可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到位后,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同时,申请人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提前结清,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2、以贷还贷。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非扬州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一般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如提供自然人担保、以本人或配偶名下其他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或抵押到位后,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冲还商业贷款剩余本息。此方式可支持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银行的商转公贷款。

六、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1、商转公贷款的更高额度,参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时扬州市执行的更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并按千元的整数倍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将综合申请人征信情况、家庭还贷能力、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等因素审核确定。

2、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超出房屋剩余使用年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不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最长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3、商转公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利率标准,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2.60%,五年期以上年利率为3.10%;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3.025%,五年期以上年利率为3.575%。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借款还清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并相应调整月还款额。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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