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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讯

江苏黔南州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邦璟信息 发布时间:2023-03-08 15:59:37点击:9297

信息摘要: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降低贷款逾期率,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三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按照“双重催收、专人负责、定期报告”和“贷前面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一)双重催收。指管理部(业务部)、受委托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实时查看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进行日常催收的行为。

(二)专人负责。指管理部(业务部)、受委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三)定期报告。指管理部(业务部)、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科报送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及报告,业务管理科整理汇总后定期向公积金中心党组汇报逾期贷款的催收情况。

(四)贷前面谈。指贷款经办人必须与借款人进行面谈,认真审查贷款资料真实性、有效性,核实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告知其还款义务及相关风险,并指导借款人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

(五)谁审批谁负责。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因业务员、复核员、审批员办理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格,不按照贷款规定和程序办理,导致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产生可疑类以上不良贷款并造成损失的,公积金中心应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贷款分类

第四条   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根据借款人连续或累计违约次(期)数、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一)正常类。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二)关注类。借款人当前连续违约1—2期,借款人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属于偶然情况。

(三)次级类。借款人当前连续违约3—5期,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可疑类。借款人当前连续逾期6期以上,预计贷款有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

(五)损失类。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三章 逾期贷款处置程序

第五条  逾期贷款催收对象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与该笔贷款有关的所有责任主体。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报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在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七条  逾期贷款催收应坚持“双重催收,应扣尽扣”的原则。管理部(业务部)应当与受委托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贷款发生逾期时,如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且符合扣划条件的,应尽数扣划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逾期贷款本息,有效降低个人贷款逾期率。

(一)关注类。由管理部(业务部)联动受委托银行负责履行逾期贷款催收义务。通过电话联系借款人,开展电话催收,对于通过电话未取得联系的借款人,应上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催收成效列入对年度受委托银行考核指标范围。受委托银行负责做好逾期催收台账登记工作。台账内容应包含借款人应还款日期、逾期天数、应还款本金、应还利息、应缴罚息、催收措施、催收进度等相关信息,并完整记录催收行动。

(二)次级类。由管理部(业务部)联动受委托银行负责履行逾期贷款催收义务。管理部(业务部)及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催收情况记录逾期贷款台账进行分类研判,制定催收措施。

1.逾期贷款达到3期。管理部(业务部)应当联动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开展上门催收,经催收两次后仍无偿还逾期贷款行为的逾期人员,如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且符合扣划条件的,可扣划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以偿还逾期贷款。

2.逾期贷款达到4期。管理部(业务部)应当联动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上门调查抵押物并送达《逾期催收通知书》,及时了解职工的去向等信息,重点关注失联和停缴的欠款户。到失联和停缴的欠款户居住地社区或物业公司收集居住信息,确保联系到位。

3.逾期贷款达到5期。管理部(业务部)应当将逾期借款人逾期情况函告所在单位,请求所在单位帮助公积金中心开展催收工作,并通知房开企业进行催收,避免出现6期(含)以上逾期贷款。催收无实际效果的,管理部(业务部)及受委托银行根据房开企业签署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对房开企业出具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委托法律顾问出具送达《律师函》,由房开企业履行代偿责任。

(三)可疑类。逾期贷款达到6期(含)以上,业务管理科将相关资料转至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督促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履行还款责任。同时对抵押物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若发现抵押物贬值、低于贷款余额或发生变动的,及时联系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损失类。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长期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由审计监督科负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10号)的规定收集整理坏账核销资料报请公积金中心领导审批,公积金中心领导审批通过后将坏账核销资料移交计划统计与会计核算科,由计划统计与会计核算科向州财政局提出核销呆账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州财政局审核并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州财政局批准核销。

公积金中心将经州财政局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情况,如实报送州财政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公积金中心根据州财政局批准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的意见,进行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会计处理。

对已经核销的应保留追求索赔权利,实行后续催收工作,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对借款人采取法律诉讼程序催收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由受委托银行自行垫付;借款人要求庭外和解的,需先行支付受委托银行垫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并足额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罚息且承诺不得再有逾期行为,方可同意和解。

第九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及时将借款人逾期情况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其阶段性担保责任,必要时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相关条款要求房地产企业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四章 日常跟踪及管理

第十条   管理部(业务部)及受委托银行应当强化逾期贷款催收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信息技术科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在还款日前提前将应还款信息告知职工。通过采取电话催收、上门面谈、联系担保人等多种方式开展催收工作,对借款人的生活状况、资产状况、收入来源等情况进行了解,对于催收未见成效的,作为重点工作目标,分析逾期原因,细化催收措施,确保催收成效。

第十一条  管理部(业务部)及受委托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掌握催收技巧,避免与逾期借款人发生冲突,非贷款催收工作需要,禁止对债务无关的第三人泄露客户信息,以贷款合同为依据,依法开展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管理部(业务部)及受委托银行按月及时报送催收台账,连续真实记载逾期贷款拖欠时间、拖欠期数、拖欠金额、拖欠原因以及催收措施、催收过程、催收结果,避免出现漏催、积压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逾期贷款定期报告制度。受委托银行逾期贷款催收专职人员负责催收台账的整理和报告工作,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受委托银行负责向管理部(业务部)提交当月的逾期催收台账,管理部(业务部)次月5日前报送至业务管理科汇总分析,由业务管理科在每月10日前形成上月《逾期贷款情况表》和《逾期贷款明细表》报请公积金中心领导审阅,必要时提请公积金中心集体会议讨论,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保全债权,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做好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资料维护工作。确保每月能正常扣款,如有账户变更,及时通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变更账户信息,避免造成逾期。

第十五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贷款档案管理日常维护工作,逐一核实每笔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将相关资料统一收集、整理和保管,妥善保管抵押物证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

第五章 部门联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以及各缴存单位应当与公积金中心开展联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化解逾期贷款风险的良好氛围。并明确相对固定联络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有关事宜。

(一)人民法院。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经公证后转让给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公证机关。对裁定不予执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要求出具担保,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并在3个月内及时审结。

4.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执行措施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5.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人民银行。将公积金中心提供的逾期借款人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各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提供的逾期借款人情况,视情节轻重对本单位职工采取相应处理;针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配合公积金中心扣划其工资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将产生逾期贷款,会增加逾期本息,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借款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计算罚息。同时建立逾期贷款失信行为通报制度,对逾期贷款借款人加强失信惩戒。按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借款人纳入失信行为名单,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一)对“次级类逾期贷款”状态的借款人,经催收拒不归还的,在按催收程序相应条款采取措施的同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通报,并将逾期借款人逾期情况函告所在单位。

(二)对“可疑类逾期贷款”状态的借款人,经催收拒不归还的,在按催收程序相应条款采取措施的同时,由公积金中心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3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三)对“损失类逾期贷款”状态的借款人,在按催收程序相应条款采取措施的同时,由公积金中心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且在担保期内发生的逾期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书》《阶段性担保承诺书》的约定执行,可视情况暂缓开发企业贷款发放、新楼盘准入等方式,督促开发企业履行代偿责任。担保人拒不履行担保义务,公积金中心应委托法律顾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根据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银行未按约定开展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的,公积金中心按考核办法扣减考核分数及应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管理部的逾期贷款管理情况纳入公积金中心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管理部(业务部)应加大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管理部(业务部)负责人作为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的责任人,应亲自抓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审计监督科应把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情况作为审计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督促各管理部(业务部)整改;管理部(业务部)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和处理逾期贷款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催收,不积极,不主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贷款损失的,依据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试行。

来源: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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